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簡上字第4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上字第425號上訴人有志貨運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秋稔 被上訴人新北市中和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柯慶忠 訴訟代理人 顏維劭
陳瓊瑤 黃仁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取消107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程序期日,另定107年4月10日上午9時30分許,在本院第5法庭行準備程序。
中華民國107年3月22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張紫能
法官張誌洋法官趙伯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3月26日
書記官王敏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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