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聲請人 余秀桃
相對人 周昶志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周昶志於民國113年5月15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500,000元,並於113年5月1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普通抵押權為擔保,清償日期為113年8月14日,且有利息及違約金之約定,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聲請人雖未提出債權證明文件,惟在普通抵押權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之情形,因其抵押權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編號
土地坐落
地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目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屏東市
勝興
1380-1
0
0
122.00
20分之1
002
屏東縣
屏東市
勝興
1380-2
0
0
397.00
1000分之46
003
屏東縣
屏東市
勝興
1452
0
0
23.00
1000分之46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108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964
蘭州街138巷2號
勝興段1380-2、1452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五層樓房
第一層59.28,總面積59.28
全部
共有部分:勝興段1004建號**64.80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分之1共有部分:勝興段1005建號**90.18平方公尺;權利範圍:20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