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6年度雄簡字第2516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96年5月10日下午3時14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
第三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曾仁勇
書 記 官 許麗珠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肆萬肆仟伍佰伍拾元,及其中新臺幣
參拾參萬玖仟零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一
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第一個月以新臺幣壹佰伍拾元計算
,逾期第二個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逾期第三個月至第五個月
,按月以新臺幣陸佰元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信用卡帳單資料查詢、消費帳
單明細查詢、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為證,經本院
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經調查證據
之結果,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
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6年5月10日
書記官許麗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