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9年司養聲字第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20日
裁判案由:收養認可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養聲字第92號聲請人甲○○聲請人丙○○聲請人乙○○法定代理人丁○○上列聲請人聲請認可收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作業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收養人甲○○應與配偶 林秀珠 共同收養,請提出林秀珠共同為聲請人之書狀或提出其不能為意思表示之證明。
(二)提出林秀珠共同收養之收養契約書。
二、如聲請人未能依前項所示之方式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如有任何疑問,請聯繫事股書記官(電話:0000000轉425號)洽詢。
四、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99年9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易新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