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3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2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331號原告 許登財 訴訟代理人 雷皓明 律師
李昭萱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黃品薰 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萬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一弘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2月7日
書記官陳怡臻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