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3年度護字第151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51號

聲請人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乙○○

相對人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共同

法定代理人C(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B自民國113年11月7日19時20分起,繼續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民事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相對人法定代理人親職功能不佳,無意願針對相對人養育需求調整其教養方式,對相對人一再有嚴重疏忽照顧情事,又無其他適當之人可提供相對人安全保護及照顧,且經本院函請法定代理人對本案聲請繼續安置表示意見,然未見有何回覆。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繼續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繼續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喬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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