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護字第151號
聲請人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乙○○
相對人A(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B(真實姓名、年籍詳卷,現安置中)
共同
法定代理人C(真實姓名、年籍詳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繼續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相對人A、B自民國113年11月7日19時20分起,繼續安置3個月。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事實及理由詳附件民事聲請狀所載。經審閱後,符合法律規定。相對人法定代理人親職功能不佳,無意願針對相對人養育需求調整其教養方式,對相對人一再有嚴重疏忽照顧情事,又無其他適當之人可提供相對人安全保護及照顧,且經本院函請法定代理人對本案聲請繼續安置表示意見,然未見有何回覆。為提供相對人穩定生活照顧,與安全及妥適之教養環境,應對其繼續安置,妥予保護。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繼續安置,應予准許,裁定准予繼續安置3個月。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南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喬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