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9年度雄補字第1188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188號
原   告  何馴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珮綾 間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2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
  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聲明為原裁定廢棄,但書狀記載為民事起訴狀,依其真
  意解釋為係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應繳納如上第一
  項所示之裁判費,另併請補正正確之聲明到院,併為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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