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雄補字第1188號
原 告 何馴帆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 吳珮綾 間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520,000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5,6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如逾期
不繳納,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聲明為原裁定廢棄,但書狀記載為民事起訴狀,依其真
意解釋為係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應繳納如上第一
項所示之裁判費,另併請補正正確之聲明到院,併為說明。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林玉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7 月 24 日
書 記 官 王立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