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5年度桃小字第1095號民事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桃小字第1095號
原   告 大景小城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95年6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貳仟陸佰陸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六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法官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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