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司字第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字第198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國稅局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海山水產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聲請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姜悌文
法官李桂英法官李陸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書記官謝達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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