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桃簡字第960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陳意婷
被 告 邱惠裕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
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1年10月30日上
午9時20分,在本院民事第四法庭開庭。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曾名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郭美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