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重勞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8年度重勞上字第8號上訴人 蔡美雪 訴訟代理人 吳姿徵 律師被上訴人台灣明尼蘇達礦業製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仝漢霖 訴訟代理人 林聖鈞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1年1月18日上午11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勞動法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邱泰錄法官劉傑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2月8日
書記官林家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