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度審訴字第1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5年審訴字第19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1月0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審訴字第1997號原告 李季純 原告與被告 王濬國 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147,240元,嗣於民國105年10月18日準備狀擴張聲明為請求被告給付1,158,325元。是原告尚應補繳裁判費9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擴張部分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李育信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日
書記官王敏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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