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7年司促字第18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促字第1800號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代理人 林佩穎 上列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 楊傑宇 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債務人楊傑宇(住彰化縣○○鎮○○里○○路○○巷○○○○號)最新戶籍謄本,如債務人為未成年,並應補正法定代理人。中華民國107年3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