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70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3月1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705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務人 梁瑀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萬叁仟柒佰貳拾壹元,及其中玖萬陸仟貳佰零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緣債務人梁瑀宸於民國103年04月11日向債權人請領卡號為0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參證物一﹞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債權人清償﹝參證物二﹞,詎料債務人自發卡至民國110年02月28日結帳日止,帳款尚餘103,721元未按期給付﹝參證物三﹞,經債權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3月12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