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司促字第116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促字第116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山凱宴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楊明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張如萍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更正聲明(即請求未繳納之管理費本金新臺幣23,184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請求金額不得將利息重複計入。中華民國112年8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