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家繼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家繼訴字第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分割遺產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繼訴字第82號上訴人即被告 賴俊豪 上列上訴人因分割遺產事件,對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按請求分割共有物之訴,其訴訟標的價額之計算,應以原告在第一審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此種案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亦以此為準,不因被告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42,229元(計算式:詳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5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第二審裁判費24,517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家事法庭法官沙小雯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1日
書記官張良煜附表:
編號種類財產所在權利範圍價額(新臺幣)1土地彰化縣○村鄉○○段0000地號107/3207290,275元2土地彰化縣○村鄉○○段0000地號全部328,776元3土地彰化縣○村鄉○○段0000地號全部672,168元4土地彰化縣○村鄉○○段0000地號1/31,428,139元5建物彰化縣○村鄉○○段000○號(門牌號碼彰化縣○村鄉○○村○○路000巷00號)1/3150,100元6建物彰化縣○村鄉○○段000○號(門牌號碼彰化縣○村鄉○○村○○路000○00號)全部213,000元7投資彰化縣鹿港信用合作社全部2,000元8合計3,084,458元訴訟標的價額為原告應繼分1/2,即1,542,229元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