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羅補字第6號
原 告 莊慧玲
本件原告與被告 謝家豪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曾聲請對
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83,523元,應徵裁判費1,9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4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
期不繳,即駁回其訴。另請一併提出原告莊慧玲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勿省略)到院,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羅東簡易庭 法 官 董惠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恬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