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六О五號
被告乙○○選任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甲○○右列被告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乙○○自民國捌拾玖年陸月貳拾壹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認為其涉犯槍砲刀械管制條例第七條第四項、第十二條第四項之罪嫌疑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執行羈押。
二、茲本院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其羈押原因仍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起,再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曾逸誠
法官陳玉聰法官黃悅璇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沈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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