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211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114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1144號聲請人即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對人即債務人 周滄淵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玖佰壹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捌佰零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柒仟肆佰柒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9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3年度司促字第21144號)緣債務人周滄淵於91年12月04日起陸續向聲請人辦理各產品,有關借款期限、使用、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記載於各相關往來契約。詎料債務人未依約繳納債務之本﹝利﹞息共計275,201元整,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依約定債務人就該債務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數清償本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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