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湖簡字第1112號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陸政宏
被告能火國際有限公司
兼
法定代理人 張勝惟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簡字第111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許凱翔
法院書記官許慈翎
通譯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59,06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96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許慈翎
法官 許凱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許慈翎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欠款名目及金額
債權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信用貸款應付帳款45萬9,067元
41萬3,166元
自111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18%計算。
自111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4萬5,901元
自111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18%計算。
自111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