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11年度湖簡字第1112號民事判決

宣示判決筆錄

111年度湖簡字第1112號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陸政宏

被告能火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勝惟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湖簡字第1112號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辯論終結,並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13日在本院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許凱翔

法院書記官許慈翎

通譯黃翊庭

朗讀案由。

到場當事人:

如報到單所載。

法官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第2項規定宣示判決主文如下,事實理由均引用原告民事起訴狀,不另作判決書:

主 文

一、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459,06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4,96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

書記官許慈翎

法官 許凱翔

上列筆錄正本業經核對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3  日

          書記官許慈翎

附表:(時間:民國。金額:新臺幣)

欠款名目及金額

債權本金

計息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適用之週年利率

信用貸款應付帳款45萬9,067元

41萬3,166元

自111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18%計算。

自111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4萬5,901元

自111年3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3.18%計算。

自111年4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左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左開利率20%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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