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促字第955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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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促字第95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促字第9559號債權人 胡孝坤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周珠雀 (即 胡善之 繼承人)、 姚周春貴 (即胡善之繼承人)、 董進貴 (即胡善之繼承人 董周 櫻蓮 之繼承人)、 董荐宏 (即胡善之繼承人 董周櫻蓮 之繼承人)、 董建良 (即胡善之繼承人董周櫻蓮之繼承人)、 董建佑 (即胡善之繼承人董周櫻蓮之繼承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徐周珠雀(即胡善之繼承人)、姚周春貴(即胡善之繼承人)、董進貴(即胡善之繼承人董周櫻蓮之繼承人)、董荐宏(即胡善之繼承人董周櫻蓮之繼承人)、董建良(即胡善之繼承人董周櫻蓮之繼承人)、董建佑(即胡善之繼承人董周櫻蓮之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二、更正為正確之利息起算日(請更正改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算利息)。
三、債權人主張債務人等六人應返還伊代繳稅款金額共計新台幣(下同)77,425元(含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惟債權人代繳之地價稅、土地增值稅,依釋明文件證物1、2、3互核觀之,其納稅義務人均為: 周裕慶 (歿)、 白周秀珠 (歿)、債務人六人等,共八人公同共有,是債權人應提出「系爭代繳土地各(公同)共有人應分攤地價稅、土地增值稅之明細表」【分別列明:代繳土地之地段、地號、代繳地價稅、土地增值稅總額、依其應繼分,八名(公同共有人各應分攤稅額若干),且請求金額應分別依代繳地價稅、土地增值稅扣除已歿之周裕慶、白周秀珠應分攤之稅款,具狀敘明】。
四、系爭土地(台南市○○區○○段000地號)之最新第一類土地登記謄本。
五、如台端逾期未補正,或補正錯誤、補正不完全,將全部駁回其聲請。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11年8月22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