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33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33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沈慶(即沈 魏美雲 之繼承人)
沈魏民 (即 沈魏美雲 之繼承人) 沈佩佩 (即沈魏美雲之繼承人) 沈佩妮 (即沈魏美雲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就繼承被繼承人沈魏美雲所得遺產範圍內向聲請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肆拾肆元,及(一)其中新臺幣柒仟叁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一.八五計算之利息;(二)其中新臺幣叁仟捌佰伍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七.三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