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83號原告 李盈裕 被告 李煌興
陳姳心 鄭淑華 王美云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59,417元(即坐落宜蘭縣○○鄉○○段○○○○○號土地面積367.13平方公尺×公告現值25,000元/㎡×原告所有權應有部分1/3=0000000,小數點以下4捨5入),應徵第1審裁判費31,29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蔡仁昭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7日
書記官鄭蕉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