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06年度中小字第3055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6年度中小字第3055號
原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訴訟代理人  王裕仁
被   告  林助信 律師即 徐文美 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2月21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在管理徐文美之遺產範圍內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3,672元,及
其中新臺幣39,757元,自民國103年2月17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19.89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9月1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7年1月29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
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
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
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
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
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月30日
書記官劉家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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