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票字第685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858號

聲請人和運租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心總合建材股份有限公司吳欣穎 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安心總合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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