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附民字第三一號
原告丙○
甲○○○被告乙○○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自字第八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四月三十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黃永勝
法官林俊廷法官郭淑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淑宜中華民國九十年五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