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度重訴字第2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8年重訴字第26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訴字第二六五六號
原告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松山分行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戊○○
丁○○被告聚美貿易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號兼右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縣○○鎮○○○路○○號三樓被告丙○○住台北縣○○鎮○○街○巷○○號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一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八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二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二月二十四日~B書記官歐陽更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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