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9年促字第3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促字第3240號債權人 劉翠翠 債權人 賴志宏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張馨瑩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繳聲請費(各)新台幣500元(本件應徵聲請費用共1000元)。
二、請提出債權人劉翠翠、賴志宏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三、請提出張馨瑩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
四、賴志宏請提出足以釋明得向張馨瑩請求給付之文件影本(如計程車車資發票、收據等)。
五、請提出本件請求金額已催告張馨瑩返還之釋明文件影本(如寄發存證信函及經債務人簽收之回執正、反面影本等)。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民事庭法官張金柱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9年12月11日
書記官張美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