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度司促字第138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8年司促字第1388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8年度司促字第13886號債權人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理人 林孟柔 債務人 林秀珍 債務人 黃振驊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貳拾陸萬玖仟伍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相對人林秀珍於民國94年7月4日邀約黃振驊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約定於民國99年7月6日清償,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2計付。遲延履行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外,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六個月以上者,其逾期六個月以上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加付違約金,並立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影本可稽。
二、詎料前開欠款相對人僅繳息至民國95年3月5日,後即未再清償其所欠款項帳,雖經聲請人屢為催討迄未清償。依約定書第壹條第7款約定債務人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借款視為全部到期,爰此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自應給付前揭請求標的之借款本息。
三、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並有附呈之貸款暨動產抵押契約書影本可稽(如附證所示)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楊泓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三、支付命令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日(含本日)後確定者,僅得為執行名義,而無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債權人應於5日內查報債務人其他可能送達之處所,以免因未合法送達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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