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五七六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智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易字第35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易字第三五七六號
公訴人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之傷害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張智雄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