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25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258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25813號債權人 劉顯智 債務人 林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壹萬柒仟元②壹萬柒仟元③壹萬柒仟元④壹萬柒仟元⑤壹萬柒仟元⑥壹萬柒仟元⑦壹萬柒仟元⑧壹萬柒仟元⑨壹萬柒仟元⑩捌拾壹萬陸仟元⑪壹佰零貳萬元⑫壹佰零貳萬元⑬玖拾肆萬元,及自民國①九十年二月九日②九十年三月九日③九十年四月九日④九十年五月九日⑤九十年六月九日⑥九十年七月九日⑦九十年八月九日⑧九十年九月九日⑨九十年十月九日⑩九十四年十月九日⑪九十九年十月九日⑫一百零四年十月九日⑬一百零九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1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榕勝附記: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其他可
供送達之地址』;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附表:110年度司促字第25813號編號種類票面金額票據號碼發票日到期日利息起算日(新臺幣)001本票17,000元45955489年10月8日90年2月8日90年2月9日002本票17,000元45955589年10月8日90年3月8日90年3月9日003本票17,000元45955689年10月8日90年4月8日90年4月9日004本票17,000元45955789年10月8日90年5月8日90年5月9日005本票17,000元45955889年10月8日90年6月8日90年6月9日006本票17,000元45955989年10月8日90年7月8日90年7月9日007本票17,000元45956089年10月8日90年8月8日90年8月9日008本票17,000元45956189年10月8日90年9月8日90年9月9日009本票17,000元45956289年10月8日90年10月8日90年10月9日010本票816,000元45956389年10月8日94年10月8日94年10月9日011本票1,020,000元45956489年10月8日99年10月8日99年10月9日012本票1,020,000元45956589年10月8日104年10月8日104年10月9日013本票940,000元45956689年10月8日109年10月8日109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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