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司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司補字第10號
聲 請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一、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 林信良 為意思表示之公示送達,依
  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聲請
  人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二、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26  日
         高雄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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