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度竹小調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1年竹小調字第11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給付報酬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竹小調字第1156號聲請人即原告 何惠琴 上列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給付報酬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相對人即被告姓名、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起訴。
理由
一、按當事人書狀,應記載當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團體者,應記載其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聲請人提起本件訴訟時起訴狀並未記載相對人姓名及住居所,致本院無從對相對人送達,其起訴程式即有欠缺,爰限期命聲請人補正主文所示事項,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新竹簡易庭法官邱玉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0月24日
書記官楊霽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