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等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24號公訴人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廖學杞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許定國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廖學杞之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柒月參拾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廖學杞前經本院訊問後,否認有妨害自由、強制、詐欺取財等犯行,惟依卷內證人 蕭守位王麗評許振武洪明珠 等人之證述及其餘卷證資料,認其涉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妨害自由罪、同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等罪之嫌疑重大,又被告係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且其與本案待傳之證人間有串偽之虞,而具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2款之羈押事由,且前揭羈押原因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其他方式替代,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1年4月30日裁定執行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二、被告廖學杞之羈押期間即將屆至,經本院訊問後,仍否認有何妨害自由、強制、詐欺取財等犯行,惟依卷內證人蕭守位、王麗評、許振武、洪明珠等人之證述及其餘卷證資料,認其涉犯刑法第302條第1項妨害自由罪、同法第304條第1項強制罪、同法第339條第1項詐欺取財罪等罪之嫌疑重大,又被告係經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其有逃亡之虞;且證人蕭守位、 陳敏男 、許振武雖已於本院101年7月18日審理程序中訊問完畢,惟尚有共犯即綽號「 阿吉 」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尚未到庭接受訊問,且證人許振武當庭表示願提供「阿吉」之姓名、年籍等資料,俾利本院傳訊調查,故被告與該名待傳之證人有串偽之虞,為確保將來審判、執行之順利進行,本院認有繼續執行羈押之必要,且該羈押之必要性尚無從以具保或限制住居等手段替代;再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被告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認對其維持羈押處分尚屬適當、必要,且合乎比例原則。綜上,被告羈押之事由仍存在,且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1年7月3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高思大
法官呂世文法官江宗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郭勝華中華民國101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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