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30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解除契約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3097號上訴人即原告即反訴被告卯辰企業社即 王瑞昌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合升精密機械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3年度訴字第3097號解除契約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06,000元(本訴部分1,000,000元、反訴部分1,306,000元,共2,30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8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前開第二審裁判費,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鄭郁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