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47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14719號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趙亮溪 債務人 張嘉鑛
蕭東邑
一、債務人張嘉鑛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壹拾壹萬肆仟肆佰捌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4.5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張嘉鑛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蕭東邑負清償之責。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