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11年訴字第32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檢舉獎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328號原告 王玉琴 訴訟代理人 陳世勳 律師被告法務部代表人 蔡清祥 (部長)訴訟代理人 朱莉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檢舉獎金事件,業經本院於民國112年4月27日辯論終結在案。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高愈杰
法官孫萍萍法官李君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
書記官樓琬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