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44號原告 游榮三 被告 游信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原告訴之聲明第一項係請求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1,716,840元及利息,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716,8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8,028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黃信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1月18日
書記官楊振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