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95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957號債權人鎧壕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陳淑芬 即鋐鼎工程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債務人(出貨單上之公司名稱為鋐鼎工程有限公司)。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月13日
書記官蘇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