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26號刑事宣示筆錄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宣示判決筆錄97年度易字第26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
(另案於臺灣臺南監獄臺南分監執行中)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偵查案號:96年度偵字第13949、14752、15822號),於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三日下午四時,在本院第十二法庭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陳欽賢書記官陳麗雅法官起立朗讀判決主文、犯罪事實要旨、處罰條文、附記事項,及上訴限制、期間並提出上訴狀之法院,且諭知記載其內容:
一、主文:丁○○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共肆罪,均累犯,各處有期徒刑肆月,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並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相處處所,施以監護肆月。
二、犯罪事實要旨:
㈠丁○○經精神科醫師鑑定後,確認屬輕度智能不足之人,其
認知功能明顯缺損並因而顯著減低其判斷及行為能力。其前因竊盜案件,於民國95年6月15日,經本院以95年度簡字第1546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並於96年3月1日執行期滿出監。
㈡詎丁○○仍不知悔改,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分別基於
竊盜之犯意,於附表所示編號1至4之時間、地點及方法,竊取附表所示 施秀欽 等人所有之財物。嗣經警方以附表所示過程查獲,而悉上情。
三、處罰及處分條文;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刑法第八十七條第二項前段。
四、附記事項:㈠被告經送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附設慈惠醫院鑑
定後,認為被告屬輕度智能不足個案,行為當時意識狀態雖屬清楚,而偷竊行為會受其輕度智能障礙對事情判斷力及現實感較一般差之影響。因認被告有「行為時,因其他心智缺陷致其辨識行為違法及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之情形,爰依刑法第十九條第二項之規定,就所犯各罪均於依累犯之例加重後,減輕其刑。
㈡財團法人台灣省私立高雄仁愛之家附設慈惠醫院精神科醫師
認為被告之情形屬智能障礙,治療意義不大,【故不建議精神治療】。爰特別指出此點意見,供檢察官執行本判決之監護處分時,考量是否適宜對被告施以技能訓練或其他醫療以外之處分時之參考。
五、協商判決除有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五十五條之四第一項第一款於本訊問程序終結前,被告撤銷協商合意或檢察官撤回協商聲請者;第二款被告協商之意思非出於自由意志者;第四款被告所犯之罪非第四百五十五條之二第一項所定得以聲請協商判決者;第六款被告有其他較重之裁判上一罪之犯罪事實者;第七款法院認應諭知免刑或免訴、不受理者情形之一,及違反同條第二項「法院應於協商合意範圍內為判決;法院為協商判決所科之刑,以宣告緩刑或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為限」之規定者外,不得上訴。
六、如有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判決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第二審法院。
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
刑事第十庭書記官陳麗雅
法官陳欽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陳麗雅中華民國97年5月13日附表:
┌──┬────┬─────┬──────┬────┬─────┬────┐│編號│犯罪時間│犯罪地點│犯罪方法│被害人│所得財物│查獲過程││││││或告訴人│││││││││(新臺幣)││├──┼────┼─────┼──────┼────┼─────┼────┤│1│96年8月│臺南縣大內│趁被害人 施惠 │丙○○│約6,240元│經警循線│││14日晚│鄉石林村│欽門戶未鎖,│││至丁○○│││間8時30│205號施惠│無人注意之際│││住處,經│││分許│欽住處│,趁機進入施│││其同意搜│││││ 惠欽 家中竊取│││索而查獲│││││SHARP黑色外││││││││殼手機一支││││├──┼────┼─────┼──────┼────┼─────┤│││96年8月│臺南縣大內│趁被害人 楊國 │己○○│約6,580元││││17日晚│鄉石湖村│彬門戶未鎖,││││││間9時50│260號楊國│而己○○尚未│││││2│分許│彬住處│回到家中,趁││││││││機進入己○○││││││││住處竊取││││││││MOTOROLA白色││││││││外殼手機1支││││├──┼────┼─────┼──────┼────┼─────┼────┤│3│96年9月│臺南縣善化│趁告訴人楊李│戊○○○│約1,500元│因告訴人│││14日晚│ 鎮嘉南里茄 │ 淳芸 未及注意│││戊○○○│││間9時40│拔356-1號│之際,竊取楊│││至警局報│││分許│戊○○○住│ 李淳芸 置於左│││案,為警││││處旁鐵皮屋│列住處旁鐵皮│││循線查獲│││││屋內電視上之││││││││MOTOROLA銀色││││││││手機1支││││├──┼────┼─────┼──────┼────┼─────┼────┤│4│96年9月│臺南縣 官田 │趁甲○○住處│甲○○│約10,000元│於96年9│││15日凌│鄉渡頭村三│大門開啟,進│││月27日上│││晨1時許│塊厝240-│入該處客廳,│││午9時20││││18號甲○○│先竊取置於客│││分許,在││││住處前│廳桌上之機車│││臺南縣官│││││鑰匙,後以該│││田鄉龍田│││││鑰匙竊取方一│││村三民路│││││郎所有之車牌│││口23號前│││││號碼OCG-228│││,因 陳琬 │││││號機車,得手│││婷未戴安│││││後逃逸,並將│││全帽,經│││││該機車作為代│││警攔檢而│││││步之用。│││查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