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1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198號債權人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代理人 鄭南生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洪一中 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送達,如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同法第509條第1項後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洪一中發支付命令,惟債務人業因出境於民國106年6月1日為遷出登記,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有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在卷可稽。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非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5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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