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6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303號原告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朝陽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興民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楊興民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貳佰壹拾壹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佰壹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民事庭法官陳湘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8月6日
書記官修丕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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