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度除字第148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8年除字第148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除字第1485號聲請人伸眾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金土 訴訟代理人 鐘美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8年度司催字第112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8年11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江春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鈞婷┌───────────────────────────────────┐│附表:108年度除字第1485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承康企業有限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8年6月│23,950元│CA0000000│││公司 劉才寬 │金控總部分行│15日│││├──┼──────┼────────┼────┼─────┼─────┤│002│承康企業有限│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8年5月│1,198元│CA0000000│││公司劉才寬│金控總部分行│31日│││├──┼──────┼────────┼────┼─────┼─────┤│003│承康企業有限│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8年6月│10,600元│CA0000000│││公司劉才寬│金控總部分行│15日│││├──┼──────┼────────┼────┼─────┼─────┤│004│承康企業有限│兆豐國際商業銀行│108年5月│530元│CA0000000│││公司劉才寬│金控總部分行│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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