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港簡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五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利益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陸萬陸仟玖佰伍拾元,應徵
上訴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向本院(雲林縣○○鎮○○路○○○號)如數補繳,逾期
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北港簡易庭 法 官 冷明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麗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