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司繼補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權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繼補字第34號聲明人 張先拿
張先勇 蔡張玉 張素珍 楊張翠 張牡丹 張凱喬 張文馨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張祐誠
鄧喜恩 聲明人 張永婕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紹騰
陳心彤 聲明人 蕭凱鴻
蕭凱正 上二人法定代理人 張敻娥
蕭東昇
一、上聲明人聲明拋棄被繼承人 張松赺 遺產繼承權事件,聲明人之聲明未據繳納程序費用。查本件乃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明之非訟事件,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明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明,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3月20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任士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