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度訴緝字第4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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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緝字第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電信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緝字第45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29.上列被告因違反電信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8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責付予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彰化縣專勤隊。
理由
一、被告甲○○○○因涉嫌違反電信法等案件,前經本院以被告犯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一項及電信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之罪,嫌疑重大,且經通緝到案,有逃亡之虞,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八年六月十日予以羈押。茲因羈押已將屆滿三月,被告表示不願繼續遭羈押,且本院認責付予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專勤事務第二大隊彰化縣專勤隊,亦可確保本案審判或執行之順利進行,為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張瑛宗
法官張銘晃法官包梅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李淑秋中華民國98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