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5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5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偉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06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偉立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又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同法第50條、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受刑人王偉立因犯詐欺罪及侵害墳墓屍體罪等案件,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至2各罪,其中編號1係得易科罰金之罪,編號2係不得易科罰金之罪,雖為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規定所列4款情形之一,惟本件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既係因受刑人之請求而提出,此有受刑人王偉立民國108年4月8日之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案件是否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1紙在卷可參,是依刑法第50條第2項之規定,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5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楊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柏名中華民國108年4月17日附表: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受刑人王偉立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以下空白)│├────────┼───────────┼───────────┼───────────┤│罪名│詐欺│侵害墳墓屍體││├────────┼───────────┼───────────┼───────────┤│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6年12月27日5時15分│106年12月27日5時30分││││許(原聲請書載為106年│許(原聲請書載為106年││││12月27日,應予補充)│12月27日,應予補充)││├────────┼───────────┼───────────┼───────────┤│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7│││年度案號│年度偵字第6796號│年度偵字第6796號││├─┬──────┼───────────┼───────────┼───────────┤│最│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433號│107年度訴字第1433號│││實├──────┼───────────┼───────────┼───────────┤│審│判決日期│107年12月12日│107年12月12日││├─┼──────┼───────────┼───────────┼───────────┤│確│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7年度訴字第1433號│107年度訴字第1433號│││決├──────┼───────────┼───────────┼───────────┤││判決確定日期│108年1月10日│108年1月10日││├─┴──────┼───────────┼───────────┼───────────┤│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否│││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1916號│年度執字第1917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