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聲字第1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14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443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家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聲字第96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家豪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及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及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核本件聲請符合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紀雅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信全中華民國106年12月25日附表:
┌─┬──────┬─────┬───────┬──────┬───────┬───────┐│編│罪名│宣告刑│犯罪日期│最後事實審判│判決確定日期│備註││號│││(民國)│決案號│(民國)││├─┼──────┼─────┼───────┼──────┼───────┼───────┤│1│刑法第320條│拘役15日,│105年4月15日│臺灣新竹地方│106年6月26日│臺灣新竹地方法│││第1項之竊盜│如易科罰金││法院106年度││院檢察署106年│││罪│,以新臺幣││竹簡字第389││度執字第4065號││││1千元折算││號判決││││││1日│││││├─┼──────┼─────┼───────┼──────┼───────┼───────┤│2│刑法第320條│拘役40日,│105年7月20日│本院106年度│106年8月30日│臺灣苗栗地方法│││第1項之共同│如易科罰金││訴字第225號││院檢察署106年│││竊盜罪│,以新臺幣││判決││度執字第3941號││││1千元折算││││(已分106年執││││1日││││助字第833號之││││││││1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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