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基建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基建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基建簡字第1號上訴人即原告 晟鈺 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瑞汶 訴訟代理人 林雄興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李育真 間因本院104年度基建簡字第1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萬1225元,應徵收之第二審裁判費為64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補繳者,即駁回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陳賢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
書記官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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