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44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4494號原告 許英傑 訴訟代理人 劉秋明 律師被告力昇廣告工程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宏傑 被告立正實業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張怡芬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佰陸拾陸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貳佰叁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邱靜琪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書記官張傑琦